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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21版)印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限額提高至2000萬元!

更新時間:2021-12-03 09:48:31點擊次數:3806次字號:T|T


導讀與評論

為促進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2009年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訂了《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0年和2014年兩次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于2020年到期,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國家“無廢城市”建設的最新要求,結合當前行業發展形勢變化,市發展改革委啟動了《辦法》新一輪修訂研究工作,經研究,在原辦法基礎上對部分內容作修改完善:

一是申請門檻方面,對按固定資產投入進行補貼的項目,考慮到農林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小,但循環利用的效益仍有支持的必要,建議將農林類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投資額門檻降低至200萬元。
二是支持限額方面,對按固定資產投入進行補貼的項目,考慮到部分循環利用項目投資較大,建議將單個項目補貼金額的限額提高至2000萬元,補貼比例仍為30%。
三是簡化項目申報材料。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補貼的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鑒于建設單位可自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環??⒐を炇展ぷ?,擬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⒐を炇瘴募蟮谋硎鲞M行完善,并強調事中事后監管。

關于印發《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21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21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

(2021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持范圍)
(一)支持工業、城建、農林和生活等領域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重點支持其中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
(二)支持將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電產品等進行再制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或事項;
(四)優先支持范圍:國家重點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納入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的項目;納入國家試點及本市循環經濟示范的項目、納入本市環保三年行動計劃中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的項目。
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具體支持范圍,由市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項目申報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后另行通知。
第三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中的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完成的與循環經濟相關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二)對國家重點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項目,按照國家要求,給予相應支持;對市政府要求重點支持的其他項目,其補貼方式和標準另行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資金來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管理。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正常生產經營的單位;
(二)項目回收、利用本市產生的廢棄物為主;
(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導向;
(四)單位資金和納稅信用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未記載3年內環保等領域嚴重失信信息;
(五)申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支持的項目能源利用效率處于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如相關產品在國家或本市有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原則上應達到其中先進值的要求;
(六)申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支持的項目,利用農林廢棄物的,投資額應在200萬元以上,其它項目投資額應在1000萬元以上;
(七)申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支持的項目,已于申報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報截止日期前建成投產并穩定運行,已辦結國家規定的環??⒐を炇帐掷m,審批文件齊備。
第六條(資金申報)
(一)申報項目實行歸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先行受理并進行初審;其他單位申報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委先行受理并進行初審。
(二)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各項目單位向各歸口單位報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表》(附表1);

3.《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項目申報承諾表》(附表2);

4.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還需提供:

1)項目的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信息;

2)按規定完成的環保驗收材料。

3)規劃、土地部門對項目的批準文件信息(或相關意見)或5年以上土地租賃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無需辦理的除外;

4)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項目決算審計報告或結算審價報告;

第七條(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各歸口單位根據每年度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申報通知及要求,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在此基礎上,正式行文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和實地踏勘,并應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企業信用情況。專業機構應出具評審意見。
(三)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參加的審定小組。審定小組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意見,研究確定扶持項目初步名單和擬補貼的資金數額,形成本年度專項扶持計劃草案并進行公示。
(四)公示結束后,市發展改革委對公示通過的項目下達專項扶持計劃,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撥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扶持資金一次性撥付到各項目單位。
第八條(監督和管理)
(一)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單位,在按照現行有關財務制度使用資金的同時,要加強獲得支持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投資效益,努力擴大項目的資源環境效益。
(二)各歸口單位加強初審把關,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市發展改革委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抽查和評估;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在對項目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經查實,取消該單位三年內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相關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九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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