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
自律與協調公約
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
為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和化解產能過剩,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為提高行業的創新能力、節能減排和經濟效益,為促進行業內企業之間的信任關系和誠信建設,建立企業市場行為的自律與他律的管理約束機制,制訂本行業自律與協調公約,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制定公約如下:
第一條 在確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等前提下,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的成員單位是指在水泥建材行業、煤泥(矸石、生物質垃圾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從事生產經營企業。
第三條 公約的成員單位必須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行業利益,以公約為鞭策,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共同遵守,努力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是本公約的總監管和協調機構。
第五條 規范項目投資行為
1.公約成員單位對以新線新增產能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2. 公約成員單位應該對兼并重組項目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向被兼并企業所在市地通報投資結果,并在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網站上擇適當時機進行消息披露。
3. 公約成員單位在進行兼并重組過程中,第一時間公布簽約協議后,簽約雙方應恪守誠信,嚴格履行協議,雙方共同努力以促進兼并重組項目的順利完成。
第六條 堅持市場公平競爭行為
1.公約成員單位以合作共贏為目的,堅持行業利益、企業利益和社會責任一致為原則,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不以排擠或有意傷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不允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搞亂市場。
2.公約成員單位以節能減排為目的,按照季節和施工期自律安排停窯檢修的時間和期限。
3.公約成員單位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締結價格壟斷協議,不謀取市場暴利。不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4.具有市場主導實力的企業應積極參與市場調研活動,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市場需求分析。
第七條 技術創新合作行為
1.應定期組織相關企業就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開展技術交流和能效對比、環境達標活動,促進節能減排有序發展。
2.公約成員單位應尊重知識產權,不剽竊他人技術成果。對有益企業技術進步的技術成果不搞企業內部封鎖,應允許向其他企業有償推廣,促進行業共同技術進步。
3.積極支持和參與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就行業共性問題而組織的重大課題研究。參與者共享研究成果。
4.及時向協會提出有關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建議、技術政策建議,共同推進行業標準創新,技術政策有利。
5.協會組織企業之間開展技術交流和人才培訓。成員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維護行業利益行為
1.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2.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做到清潔生產,注重廠容廠貌、衛生綠化,注重提升行業形象,為行業爭光。
3.距離城市相對近的企業要自覺開展環保處置、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提高工業廢渣利用量,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為國家低碳經濟和生態保護做出更大貢獻。
4.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要及時向在政府和社會反映企業訴求,幫助和協調企業的共同利益,創造企業經營的外部條件,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5.公約成員單位應注重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積極參與有關機構組織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檢測認證的成員單位要客觀真實地報告產品質量結果,自覺維護行業信譽。
第九條 企業保障員工權益行為
1.企業必須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按時發放工資津貼,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統籌保險,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企業必須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定意外事故應急方案,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3.做好被兼并企業職工的崗位培訓和企業文化建設。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社會組織的作用。
第十條 行業成員生產和經營的水泥或水泥基產品是用于建筑和工程,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制度,堅持質量第一、信譽至上和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必須以工程安全為己任,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反對低價傾銷,反對市場壟斷,積極參與行業自律行動,接受政府監督管理。在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勇于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自覺遵循誠信原則,努力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十三條 提倡文明競爭,充分尊重競爭對手的人格和合法權益。倡導通過適應市場需求、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和科學管理、優質服務等自我進取方式參與競爭,以義生利,以德興業。
第十四條 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行業間的協作,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大事相商、共謀發展。
第十五條 提倡學知識、學科學、學技術,以強化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為核心,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十六條 對背離上述行業道德的現象和行為,提倡互相監督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向有關協調和管理機構如實反映。
第十七條 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成員單位傳遞有關水泥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十八條 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及自律聲明。
第十九條 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管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公約監管機構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一條 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由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會
2014年8月25日